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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国家质监总局抽查: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“樱雪”吸油烟机不合格
2010年7月,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公布了2010年第1季度对江苏、浙江、广东等3个省生产的吸油烟机产品质量专项监测抽查结果。其中,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“樱雪”吸油烟机(规格型号:CXW-200-F09A 204W 220V~ 50Hz 生产日期<批号>:2009-12-11)“空气性能”(风量m3/min:标准限值/明示值/实测值:≥7/≥14/13;风压Pa:标准限值/明示值/实测值:≥80/≥300/254.8)标不符实被检不合格。
针对此次监测情况,记者咨询了国家质监总局的工作人员。相关工作人员表示,此次抽查从取样到检测均是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,随机抽样的样品全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,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,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,因此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。
专家见解:
空气性能不合格将欺骗消费者,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
针对“空气性能”项目不合格,会产生什么影响或危害,记者咨询了国家家用电器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,相关工作人员表示:空气性能中风量和风压是吸油烟机性能的重要参数,一般来说,风量值越大,越能快速、及时地将厨房的油烟排尽;风压值越大,吸油烟机抗倒风能力越强。空气性能中风量、风压标注不合格,涉嫌夸大其词、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,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。
律师观点:
消费者如购买到上述不合格产品,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家要求退赔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
针对此事,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(www.315rx.com)法律顾问李律师。李律师认为,产品抽检不合格后,生产者及经营者应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,采取有效的方式通知消费者,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。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抽检不合格吸油烟机致人身、财产等权益受损,可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的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。
相关法律法规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规定: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第十一条规定: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第三十二条规定:生产者生产产品,不得掺杂、掺假,不得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第四十九条规定:生产、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产品的,责令停止生产、销售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产品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产品(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,下同)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不重视产品质量,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漠视媒体监督
7月15日15时39分,针对“樱雪”吸油烟机不合格一事,记者就以下问题书面采访了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:
1、“樱雪”作为知名品牌,“樱雪”吸油烟机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什么?
2、目前,上述抽检不合格的“樱雪”吸油烟机一共生产了多少?已售出了多少?市场上未售出的还有多少?
3、针对购买了上述抽检不合格“樱雪”吸油烟机的消费者,贵公司有何解释?
4、对购买了上述抽检不合格“樱雪”吸油烟机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贵公司如何保障?
5、对未售出的上述不合格“樱雪”吸油烟机,贵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?
6、贵公司如何处理此次质量危机事件,将采取什么措施来重新树立消费者的购买信心?
当日15时45分,记者致电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(0760-22816666),该司工作人员确认收到函件,并表示尽快转交给李总。
然而,截止发稿时,记者仍未收到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的任何回复。由此可见,该司对于不合格一事的态度就不得而知了。
产品质量代表企业的形象,是企业的生命之所在,为消费者提供合格产品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。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出现产品质量问题,其社会责任又将如何体现呢?该司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,尚且如此,又谈何“对广大消费者负责”呢?
记者调查:“樱雪”早有不合格记录
近期,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吸油烟机质量抽查结果。其中,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“樱雪”吸油烟机(规格规模:CXW-218B6 248W 220V~50Hz 生产日期或批号:2008.11)“电源软线和外部软线、电气间隙、爬电距离和穿通绝缘距离、空气性能、吸油烟机噪声限值”多款项目被检不合格。
(来源:商品与质量周刊) |